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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南州卓尼縣:誠信“缺失” 訴調“補救”

來源:甘肅政法網 責任編輯:管理員 發(fā)布時間: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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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信“缺失” 訴調“補救”
——甘南州卓尼縣訴前調解典型案例


俗話說:“好借好還,再借不難,千萬不能失信于人”。2023年12月20日,卓尼縣綜治中心聯(lián)合卓尼縣人民法院成功調解一起民間好友借貸矛盾糾紛,讓當事人成功拿到拖欠已久的借款,使當事人雙方消除隔閡,重拾友情。


經調查了解,2015年1月9日,胡某因個人原因,向武某借款1萬元現(xiàn)金,胡某向武某出具了欠條,并約定于2015年6月9日償還,未約定利息。截至2023年12月,胡某欠武某1萬元始終拒絕支付,借款發(fā)生后,特別是最近幾個月來,武某找胡某反復討要,均被推諉拒絕。2023年12月8日武某向卓尼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付欠款。


卓尼縣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后,認為此案件實事清楚、證據(jù)充分,且充分考慮了雙方當事人關系,認為以調解方式解決高效快捷,可以有效降低當事人的訴累,在征得雙方當事人同意后,將此案件流轉至卓尼縣綜治中心。卓尼縣綜治中心接到案件后,對案件經過、爭議焦點進行全面梳理,聯(lián)合縣法院特邀調解員楊曉新、趙箐箐,綜治中心專職調解員云才讓、周尕藏及相關工作人員對雙方當事人進行思想動員。


調解期間當事人武某情緒比較激動,抱怨道“我借給你錢,解你一時之需,你這么長時間不還,我當時真是不該給你借?!焙骋埠茈y為情的說到:“我近幾年生意確實搞得很失敗,現(xiàn)在手頭沒有充足的錢來還借款,希望你能理解”。


當事人雙方各執(zhí)一詞,情緒激動,特邀調解員楊曉新、趙箐箐詳細講解《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應當根據(jù)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相關義務”等法律法規(guī);同時專職調解員云才讓、周尕藏從情理方面勸解道:“你們兩個是多年好友,大家應該心平氣和,畢竟有借有還、再借不難,千萬不能失信于人”。經過調解員講法律、道人情的勸解,雙方最終達成一致,胡某以微信轉賬的方式當場支付武某借款1萬元,并握手言和。


至此一起長達8年的民間借貸矛盾糾紛得以圓滿化解,卓尼縣綜治中心和縣人民法院協(xié)調聯(lián)動,扎實踐行新時代“楓橋經驗”,不斷完善一站式多元化解糾紛機制,通過訴調對接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也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