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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護令為弱者筑起防護網

來源:法治網 責任編輯:李婷 發(fā)布時間:2022-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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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身保護令的適用,無疑可以讓弱者看到希望,切實感受到法律和司法機關給其帶來的有力保障與呵護。

 

  父母打孩子也可能被法律嚴厲懲罰。近日,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發(fā)布婦女兒童權益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例,其中荊州市沙市區(qū)男子陳某經常因為瑣事毆打年僅9歲的兒子,對后者的身心造成了嚴重的不良影響,其妻子鄭某向法院申請了人身安全保護令并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法院的裁定書中,不僅禁止陳某對其子實施家暴,同時還禁止陳某騷擾、跟蹤、接觸、威脅兒子及其相關近親屬,禁止陳某在其子就讀的學校及經常出入的場所200米范圍內活動。

 

  人身保護令最早出現在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的反家庭暴力法,已經不是新名詞了。但現實中,人身保護令很少施用,主要在于,反家暴依然被很多人所忽視,特別是一些家暴受害者潛意識地漠視自己的權利,或者認為家丑不可外揚,羞于向他人訴說,而是忍辱負重地屈從于家暴,不會選擇公力救濟,更不知道何謂人身保護令。

 

  隨著社會的發(fā)展以及各項制度的健全,人身保護令機制日趨完善,能夠有效解決弱者所面臨的困境,將其從家暴恐懼中解脫出來,讓其有勇氣、底氣向家庭暴力說不。如今年3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聯(lián)合全國婦聯(lián)、公安部等部門共同發(fā)布了《關于加強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貫徹實施的意見》。根據該意見,公安機關應當加大家庭暴力警情處置力度,注重搜集、固定證據,積極配合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證據,提供出警記錄、告誡書、詢(訊)問筆錄等。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法院應當予以訓誡、罰款或者拘留。

 

  前述意見可謂夯實了相關職能部門的職責和義務,讓其在各自職權范圍內積極作為,不至于讓人身保護令被架空,成為中看不中用的“空架子”。譬如針對被害人取證難,不愿報警、不敢報警的現狀,要求公安機關應及時處置相應警情并搜集固定證據,并要求醫(yī)療機構、學校等發(fā)現有人疑似遭遇家庭暴力的,應當及時登記有關信息并向公安機關等部門報告。這將改變以前公安機關不愿介入“家務事”的做法,也將免除被害人的后顧之憂,讓其敢于向公權機關求助,同時解決被害人提起人身保護令請求時缺乏證據的尷尬。

 

  需要說明的是,人身保護令屬于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裁判文書,其一旦生效,就應嚴格執(zhí)行。如果行為人違反該保護令情節(jié)嚴重的,會受到拘留、罰款,甚至構成犯罪。這將讓人身保護令長出“牙齒”,讓施暴者切切實實感受到人身保護令的嚴肅性,并反思自己的行為,改掉施暴習慣。

 

  當然,為更好地實施人身保護令,還有不少地方尚待完善。譬如,禁止施暴人在被害人周邊200米范圍內活動的禁令鮮明有力,擊中要害。但如何才能不折不扣地執(zhí)行才是最大問題,總不能指派專人專門盯著施暴人,也不能讓被害人隨時報警求助。對此,不妨嘗試使用電子定位設備,強制施暴人必須佩戴,勸導被害人及時佩戴,當施暴人接近被害人限定距離時即發(fā)出警報并上傳至后臺系統(tǒng),進而實現既節(jié)約司法資源又精準防控的目的。

 

  對弱者的保護力度體現出社會的文明和發(fā)展程度。現代社會中,家務事不再是家暴的避風港和擋箭牌,任何人都是獨立的權利主體,都應受到尊重和保護。構建多部門共同參與和發(fā)力的人身保護令機制,無疑能夠為家暴被害人構筑堅實的保護屏障,讓其敢于反抗,并從身體和心理上感受到司法機關帶來的雙重安全,不再淪為沉默的羔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