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經濟的發(fā)展,借錢的需求越來越多,可隨之而來的借款問題也越來越多。近期,白銀市會寧縣綜治中心、人民法院落實訴調對接工作機制,調處化解了一起因借貸引發(fā)的糾紛,受到雙方當事人的一致好評。
2020年7月28日,朱某、梁某向甘肅會寧縣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中長期貸款100000.00元,董某為該筆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同日,雙方簽訂《個人借款/保證擔保合同》,借款期限為2020年7月28日至2022年7月27日,借款年利率為7.95%,逾期年利率為10.335%,合同中雙方對權利義務進行了明確約定。合同成立且生效后,甘肅會寧縣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按合同約定履行了交付借款義務。借款合同到期后,朱某、梁某未按期如約向甘肅會寧縣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償借款本息,擔保人董某沒有按照擔保合同約定承擔還款責任。甘肅會寧縣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多次向朱某、梁某、董某催要無果后,依法向會寧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會寧縣人民法院接到受案申請后,經分析研判,認為該案事實清楚、法律關系明確,適宜調解。經征得雙方同意后,第一時間對接會寧縣綜治中心進行訴前調解??h綜治中心指派經驗豐富的調解員溫霞認真查閱案件,及時組織會寧縣農村商業(yè)銀行委托代理人與朱某、梁某、董某進行調解。
在調解過程中,朱某激動地說:“我是通過會寧縣農村商業(yè)銀行貸的款,為了這筆貸款,我只是當時請你做了一下保人,也沒有說讓你還款的,銀行的貸款我只是暫時經濟困難,一時半會還不了,才會有今天的?!倍常骸澳阒恢溃瑩J且撨B帶責任的, 你懂不懂法,你以為保人就那么好當!”你一句我一句,雙方爭執(zhí)不下,調解員結合實際情況,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條和第六百九十一條耐心的向雙方當事人說理釋法,一方面傾聽會寧縣農村商業(yè)銀行委托代理人的意見,另一方面向朱某、梁某、董某分別釋明借款人不償還借款和擔保人不履行擔保義務的法律后果,共同尋找最佳調解方案。
最終雙方互相讓步,達成調解協議:朱某、梁某在2024年7月17日前共同償還甘肅會寧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截止2023年11月13日結欠利息 18482.42元,合計118482.42元;并按照逾期年利率10.335%支付2023年11月14日借款還清之日的逾期利息。董某對以上借款本息承擔連帶償還責任,雙方申請了司法確認。按照雙方達成的協議,朱某、梁某已按時結清了欠款利息,剩余本金正在籌備之中。至此,該起糾紛得到了圓滿解決。
貸款逾期不還款的后果不僅影響到自身,還會讓身邊的親戚朋友受到干擾。在使用銀行及借貸平臺的時候,我們應該量力而行,《論語》所言“三思而后行”,我們定不能因一時之痛快而忽略了自身的償還能力,也不應該因抹不開面子而草率簽字,謹記:擔保有風險,擔保需謹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