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條 在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經濟組織、文化組織和其他非黨組織的領導機關中,可以成立黨組。黨組發(fā)揮領導作用。黨組的任務,主要是負責貫徹執(zhí)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加強對本單位黨的建設的領導,履行全面從嚴治黨責任;討論和決定本單位的重大問題;做好干部管理工作;討論和決定基層黨組織設置調整和發(fā)展黨員、處分黨員等重要事項;團結黨外干部和群眾,完成黨和國家交給的任務;領導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組織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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