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慶陽寧縣法院:譜好“三步曲”,構建訴源治理新模式

來源:甘肅政法網 責任編輯:張曦云 發(fā)布時間:2023-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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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慶陽市寧縣法院民事案件同期一審收案數量下降9.23%,為何在案件數量大幅攀升的趨勢下,民事案件卻出現增幅持續(xù)放慢的趨勢?往年的立案大廳,每天人群熙熙攘攘,如今卻沒有了當事人前來立案的嘈雜,人去了哪里?案件去了哪里?寧縣法院用“三步曲”構建出訴源治理新模式。



融入治理大格局

凝聚解紛力量


寧縣法院將人民調解、行業(yè)調解等各類調解資源引入,并匯聚到人民法院調解平臺和訴訟服務中心。


積極向縣委主要領導、政法委主要領導匯報,制定出臺了《關于推進人民法院調解平臺進鄉(xiāng)村、進社區(qū)、進網格工作的實施方案》《寧縣推進人民法院調解平臺進鄉(xiāng)村進社區(qū)進網格工作實施方案》《寧縣推進人民法院調解平臺進鄉(xiāng)村進社區(qū)進網格工作實施細則(試行)》,規(guī)范調解流程,細化操作措施。以人民法院調解平臺為紐帶,黨委領導、政府主導、法院參與的社會綜合治理大格局初步建立,依托人民法院調解平臺,邀請59個調解組織,163名人民調解員入駐人民法院調解平臺開展工作。



做實訴前聯系指導

提高調解能力


針對各鄉(xiāng)鎮(zhèn)入駐的人民調解員普遍身兼多職,且法律知識較為薄弱,調解方法欠缺問題,縣綜治中心和縣法院開展調解員培訓工作。


縣法院實施院領導包抓法庭+法庭員額法官包抓鄉(xiāng)鎮(zhèn)的措施,每名院領導負責統籌協調一個法庭的訴前調解工作,每名法庭的員額法官負責指導1至2個鄉(xiāng)鎮(zhèn)人民調解員訴前調解工作。13名員額法官對18個鄉(xiāng)鎮(zhèn)的人民調解員進行了有效對接和及時指導,訴前糾紛調解成功率得到了穩(wěn)步提升。


理念一變天地寬,寧縣法院通過一系列措施,訴前案件調解成功數由2021年54件提高至2023年的2458件,大量糾紛在訴前得到了有效化解。



主動研究繁雜案件

發(fā)揮價值引領


2022年7月,縣法院短短幾天內就受理了縣域內某小區(qū)住戶起訴要求開發(fā)商賠償延遲交房、推遲辦理房產證糾紛系列案件78件,面對這起群體性糾紛。寧縣法院充分發(fā)揮專業(yè)法官會議制度和審判委員會會議制度的優(yōu)勢作用,主動專題研究同類型案件、系列案件,適時統一法律適用和裁判尺度。


在該糾紛判決生效后,訴前調解+司法確認化解了縣內多家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與1800多戶住戶的延遲交房、延遲辦證糾紛。


2020年4月,被告某苗木合作社與甲村委會簽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約定由合作社租賃甲村委會農戶承包地400畝從事種植等農業(yè)生產,租賃期限30年,前五年每年每畝租金為500元,后續(xù)租金每五年每畝增加100元,至2035年至2050年每年每畝土地租金為800元,并約定現有地上附著物由甲村委會處理,合作社按照每畝300元的標準支付青苗補償費,支付每畝50元的土地整理費。同時,雙方約定了違約責任和合同履行中的相關權利與義務。同年同月,合作社又與某鎮(zhèn)乙村委會也簽訂了土地流轉合同,約定租賃農戶承包地600畝,其他約定與上述合同一致。某鎮(zhèn)人民政府作為鑒證方在上述合同加蓋了單位印章。在合同履行中,被告某合作社將甲乙兩村2020年土地流轉費45萬元、青苗補償費30萬元及土地整理費5萬元,合計80萬元匯入某鎮(zhèn)政府資金管理中心專戶,由鎮(zhèn)政府負責向農戶發(fā)放。2021年,合作社未按期支付當年租金,引發(fā)村民集體上訪,要求解除流轉合同。2022年4月,合作社股東出資的某果業(yè)公司與甲乙兩村委會簽訂拖欠土地流轉費問題處理協議,約定由某果業(yè)公司向農戶支付拖欠的兩年土地租金,其中2021年的租金于2022年6月底前付清,2022年的租金于當年8月底前一次性付清。協議簽訂后,被告某果業(yè)公司未按協議履行土地租金支付義務。村民的集體利益又一次無法兌現,作為原告的甲乙兩村委會遂向法院提起訴訟,兩起因土地流轉的引起的出租經營合同糾紛案件進入司法程序。


這兩起案件,背后涉及到兩個村的數百群眾,處理不當將會有更多案件涌入法院,進入訴訟程序。經過大量的調解工作,雙方當事人最終達成調解意見,兩起糾紛的土地流轉費已經履行完畢,且已發(fā)放群眾。


今年以來,寧縣法院充分發(fā)揮專業(yè)法官會議、審判委員會會議制度,通過主動研究同類型案件、系列案件,加大對系列案件統一裁判尺度,以及對涉眾型糾紛案件的把控,審結、調解成功了一大批系列案件、涉眾型糾紛,既有效提高了審判質效,又充分發(fā)揮了司法裁判的規(guī)則指引和價值導向作用,使大量的糾紛在訴訟外得到化解,緩解了法院的辦案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