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慶陽市檢察院發(fā)布“優(yōu)化法治化營商環(huán)境”典型案例

來源:甘肅政法網 責任編輯:張曦云 發(fā)布時間:2023-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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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慶陽市檢察院召開新聞發(fā)布會,向社會通報今年以來全市檢察機關優(yōu)化法治化營商環(huán)境工作開展情況,并發(fā)布10起典型案例。


一、朱某某職務侵占、挪用資金案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朱某在甘肅某建筑公司慶陽辦事處擔任經營部業(yè)務員期間,利用職務之便,侵占該公司用于工程招投標的資金40萬元,其中10萬元用于歸還個人債務,30萬元用于網絡賭博。2019年9月,朱某與他人合伙成立某水利水電工程公司,后陸續(xù)在慶陽境內成立多家分公司。2020年8月1日起至2020年8月27日,朱某17次將某水利水電公司多家分公司對公賬戶內資金121.39萬元轉至其個人賬戶用于網絡賭博。2020年1月至2020年8月,朱某多次挪用公司資金203.6萬元參與網絡賭博。慶陽市公安局西峰分局以朱某涉嫌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移送審查起訴。


【檢察履職情況】


2021年3月24日,西峰區(qū)檢察院以涉嫌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批準逮捕朱某。2021年6月22日,西峰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朱某涉嫌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向西峰區(qū)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同時針對甘肅某建筑公司慶陽辦事處、某水利水電工程公司及其分公司管理中存在的漏洞提出檢察建議。2022年5月27日,西峰區(qū)人民法院以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對朱某數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3.8萬元。朱某提出上訴,二審法院裁定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民營企業(yè)內部人員,特別是民企高管、采購、銷售等關鍵崗位人員侵占、挪用企業(yè)財產,嚴重損害民營企業(yè)合法權益,影響民企健康發(fā)展。檢察機關依法加大對民企內部人員實施的職務侵占、挪用資金等侵害企業(yè)合法權益犯罪行為的懲處力度,堅決維護企業(yè)合法權益。同時,在辦理案件時,為企業(yè)及時提供法治體檢,幫助民企去疴除弊,完善內部治理,為民營企業(yè)健康發(fā)展及時提供法律服務。


二、蔡某、李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用于抵扣稅款發(fā)票案


【基本案情】


2015年至2017年,蔡某、李某共同注冊成立A生物能源有限公司,分別注冊成立了B生物科技有限公司、C新能源有限公司后,從稅務機關領購增值稅專用發(fā)票255份和增值稅普通發(fā)票3670份。2018年1月至2019年4月期間,李某在B公司無實際貨物交易的情況下,向寧波兩家公司虛開29份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稅額30.83萬元,價稅合計221.72萬元,獲利14.29萬元,蔡某在B公司、C公司無實際貨物交易的情況下,向寧波兩家公司虛開35份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稅額37.97萬元,價稅合計272.4萬元,獲利3.6萬元。案發(fā)后寧波兩家公司向當地稅務機關補交稅款。2016年6月至2019年1月,蔡某利用A公司、B公司、C公司為他人虛開增值稅普通發(fā)票629份,開票金額合計515.91萬元,李某利用A公司、B公司為他人虛開增值稅普通發(fā)票395份,開票金額合計321.33萬元。慶城縣公安局以蔡某、李某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虛開發(fā)票罪移送起訴。


【檢察履職情況】


慶城縣檢察院充分發(fā)揮公訴引導偵查作用,協(xié)同公安機關進一步查證相關事實,最大限度追贓挽損。2022年10月27日,慶城縣人民檢察院以蔡某、李某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虛開發(fā)票罪向慶城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23年2月28日,慶城縣人民法院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用于抵扣稅款發(fā)票罪判處蔡某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并處罰金5萬元;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用于抵扣稅款發(fā)票罪判處李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3萬元。蔡某、李某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稅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虛開騙稅導致國家稅款嚴重流失,破壞正常的經濟稅收秩序。檢察機關加強與稅務、公安等六部門的協(xié)作配合,堅持貫徹持續(xù)打擊、依法懲治、強化震懾、有效治理的總體要求,緊盯“假企業(yè)、假出口、假申報”,以零容忍的態(tài)度對虛開騙稅違法犯罪行為重拳打擊,維護稅收秩序,護航國家稅收安全,警示企業(yè)依法守規(guī)經營。


三、楊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案


【基本案情】


楊某系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下稱某房地產公司)出納,負責某房地產公司發(fā)包給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某建設公司)的項目施工材料供應。2020年8月3日,楊某給某建設公司供應了50萬元的木材,通過街邊小廣告聯(lián)系“代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人員,虛開50.2萬元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支付5.87萬元手續(xù)費后,收到對方郵寄的5份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發(fā)票金額合計44.42萬元,稅額合計5.78萬元,價稅合計50.2萬元。后楊某讓某房地產公司會計將5份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交給某建設公司,向稅務局進行認證,共抵扣增值稅5.78萬元。案發(fā)后,楊某投案自首,與某建設公司補繳了增值稅5.78萬元,企業(yè)所得稅9921元,滯納金1126.7元。環(huán)縣公安局以楊某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移送審查起訴。


【檢察履職情況】


環(huán)縣檢察院深入涉案企業(yè),對企業(yè)近三年的銷售、納稅、吸納就業(yè)等經營情況調查了解,評估案件對企業(yè)生產經營的影響。針對調查中凸顯的某房地產公司管理制度存在不健全的問題,及時提出推動企業(yè)合法規(guī)范經營建議,督促企業(yè)健全完善公司管理制度。結合楊某自首、認罪認罰、與某建設公司積極補繳稅款和滯納金,接受了稅務機關的行政處罰等情節(jié),對楊某作出不起訴決定。


【典型意義】


檢察機關辦理涉民營企業(yè)刑事案件,堅持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同時,充分考慮促發(fā)展、保就業(yè)和維護社會大局穩(wěn)定等因素。全面綜合評估辦案效果,既保證依法懲治犯罪,盡力挽回國家損失,將犯罪所造成的危害降到最低,又積極采取措施,幫助企業(yè)恢復生產經營,防止“案子辦了,企業(yè)垮了”的情況發(fā)生,努力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tǒng)一。


四、唐某假冒注冊商標案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份唐某在慶城縣租賃店鋪銷售男裝,在店鋪門牌、形象墻上裝有“shanshan”及“上海杉杉”字樣,并放大凸顯“杉杉”二字。唐某在西安市譚某(另案處理)經營的服裝店購進標有“杉杉”品牌的服裝,又將從譚某處購買的服裝吊牌(商標許可人:上海杉杉服飾國際集團有限公司)交給西安市其他七家服裝店,用以更換其購進的服裝吊牌,并要求店主在合格證上打印“品牌:杉杉”字樣,服裝領標更換為“杉松”圖標。唐某未經“杉杉”商標持有人杉杉品牌運營股份有限公司授權許可,共計進購服裝558件以“杉杉”品牌進行銷售,銷售金額共計8.42萬元。2022年10月9日,慶城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在上海杉杉男裝店查獲未銷售的“杉杉”牌服裝49款206件,價值12.47萬元。慶城縣公安局以唐某涉嫌假冒注冊商標罪移送審查起訴。


【檢察履職情況】


2023年3月1日,慶城縣檢察院以涉嫌假冒注冊商標罪批準逮捕唐某,同時向公安機關提出繼續(xù)偵查取證的意見。2023年5月25日,慶城縣人民檢察院以唐某涉嫌假冒注冊商標罪向慶城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23年6月29日,慶城縣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5萬元。慶城縣人民檢察院向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制發(fā)檢察建議書,建議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通過日常檢查與專項檢查相結合的方式,加大監(jiān)管執(zhí)法力度,保護商標權利人和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典型意義】


商標不僅是商品的標識,也是品牌聲譽的象征,是企業(yè)的重要財產,制假售假侵害企業(yè)的合法權益,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應依法懲治。檢察機關一體發(fā)揮刑事、行政、公益訴訟部門檢察職能,綜合履職,并聯(lián)合市場監(jiān)管部門,共同加強企業(yè)知識產權保護,維護消費者權益,共同凈化市場環(huán)境,促進各市場主體依法公平競爭,為營商環(huán)境更優(yōu)更可持續(xù)不斷注入檢察力量。


五、王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案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初,張某(另案處理)在西峰區(qū)經營酒行期間,與貴州省懷仁市某國臺酒專賣店銷售員王某相識。后張某與王某達成訂購茅臺1935白酒的口頭協(xié)議,約定每瓶單價1000元。王某聯(lián)系做假冒白酒生意的陳某(另案處理),陳某購買了茅臺1935白酒包裝原材料和散裝白酒,聯(lián)系做專業(yè)假酒包裝的人員進行包裝,成箱后聯(lián)系物流公司快遞至慶陽市西峰區(qū)張某經營的煙酒行。2022年5月8日至2022年6月28日,張某收到假冒注冊商標的茅臺1935白酒35箱,共計210瓶,向王某支付20.5萬元,王某非法獲利14.25萬元。慶陽市公安局西峰分局以王某涉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移送起訴。


【檢察履職】


2023年1月16日,西峰區(qū)人民檢察院以王某涉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向西峰區(qū)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23年4月28日,西峰區(qū)人民法院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王某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15萬元。


【典型意義】


制假售假侵犯企業(yè)知識產權,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檢察機關對侵犯企業(yè)知識產權犯罪堅決依法打擊,對涉及民生領域犯罪堅決依法嚴懲。保障群眾高品質健康生活,營造安全放心的消費環(huán)境和合法有序的經營環(huán)境,始終是檢察機關義不容辭的責任。


六、戶某騙取貸款案


【基本案情】


2016年6月,慶陽市某煤炭公司法定代表人戶某以經營的煤炭生意需資金周轉為由,向慶陽某銀行東大街支行行長王某(另案處理)提出貸款300萬元的需求,戶某辦理了一份面積為21898平方米的虛假《不動產他項權證》,向該銀行抵押貸款,慶陽某銀行發(fā)放了300萬元貸款。2017年6月貸款到期,戶某無力償還,找到王某再次以虛假《不動產他項權證》抵押貸款530萬元。戶某償還部分本金和利息后再無力償還,截至案發(fā),給慶陽某銀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16.8萬元。慶陽市公安局西峰分局以戶某涉嫌騙取貸款罪移送審查起訴。


【檢察履職】


2022年4月26日,西峰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戶某涉嫌騙取貸款罪向西峰區(qū)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22年6月28日西峰區(qū)人民法院以騙取貸款罪判處戶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在審查戶某騙取貸款案中,西峰區(qū)檢察院認為慶陽某銀行某支行行長王某涉嫌違法發(fā)放貸款罪,建議公安機關進行偵查。慶陽市公安局西峰分局經過偵查,對王某以違法發(fā)放貸款罪移送審查起訴,2022年11月14日西峰區(qū)檢察院已王某涉嫌違法發(fā)放貸款罪向西峰區(qū)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23年5月26日,西峰區(qū)人民法院以違法發(fā)放貸款罪判處王某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5萬元。


【典型意義】


騙取貸款罪在金融領域犯罪案件中較為突出,行為人往往以欺騙或者內外勾結等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給金融安全埋下隱患。檢察機關依法懲治騙取貸款等金融領域違法犯罪,堅持雙向打擊,既打擊高風險金融機構外部人員犯罪,也打擊高風險金融機構內部人員犯罪,及時有力懲治犯罪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為銀行等金融企業(yè)依法合規(guī)經營和金融安全提供堅強的司法保障,為經濟社會長遠健康發(fā)展貢獻檢察力量。


七、蔣某職務侵占案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至2022年9月,蔣某擔任某農村合作銀行柜員期間,利用職務便利,通過銷戶提前支取、空存、誘導儲戶重復輸入密碼等手段,偷支儲戶資金21筆119.98萬元,給其持有的他人賬戶空存資金3筆14.97萬元,共計侵占銀行資金134.95萬元。蔣某將偷支和空存的資金分別轉入其持有的他人賬戶,再轉入其本人賬戶,用于網絡賭博。寧縣公安局以蔣某涉嫌職務侵占罪移送審查起訴。


【檢察履職】


2022年9月21日,寧縣人民檢察院對蔣某以涉嫌職務侵占罪批準逮捕。2022年12月20日,寧縣人民檢察院以蔣某涉嫌職務侵占罪向寧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23年5月30日,寧縣人民法院以職務侵占罪,判處蔣某有其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3萬元。蔣某上訴,二審法院裁定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農村合作銀行作為服務農村發(fā)展最主要的金融機構,其資金安全既關系企業(yè)本身健康發(fā)展,也關系當地群眾切身利益。侵占農村合作銀行資金不僅會對金融體系造成重大潛在風險,損害經濟秩序和群眾信任,還會對企業(yè)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檢察機關從保護經濟秩序,維護社會穩(wěn)定和繁榮的角度出發(fā),嚴厲打擊該領域職務犯罪,有力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機構風險,堅決助力銀行守護資金安全,為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和地方經濟發(fā)展不斷注入檢察力量。


八、李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23日,李某注冊成立某保健用品店,該店主要經營保健用品及夫妻用品。2023年2月1日李某在網上購買4類保健品共計40盒,將34盒投放于該保健用品店無人售貨機進行銷售,至案發(fā)已銷售22盒,共計1791.2元,獲利1095.2元。2023年3月10日,慶城縣公安局從某保健品店無人售貨機內查獲4類12盒保健品,經鑒定:其中1類檢出他達拉非成分,3類檢出西地那非成分。慶城縣公安局以李某涉嫌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移送審查起訴。


【檢察履職】


2023年5月22日,慶城縣人民檢察院以李某涉嫌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慶城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以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書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2023年7月18日,慶城縣人民法院以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李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3000元;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懲罰性賠償金10952元;責令李某在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在縣級以上新聞媒體公開賠禮道歉,向社會警示危險。


【典型意義】


他達拉非和西地那非是處方藥,國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食用加入他達拉非和西地那非的食品可引起頭痛、惡心、視覺異常等不良反應,超量食用會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嚴重威脅。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禁止添加的物質,侵犯了國家對食品衛(wèi)生的管理制度,也侵害了不特定人群的身體健康,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檢察機關始終保持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嚴打態(tài)勢,對食品領域違法犯罪重拳出擊,為廣大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保駕護航。


九、劉某非法經營案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至2022年9月,劉某在未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情況下,在抖音、快手及微信視頻號發(fā)布大量香煙銷售信息。網民瀏覽其發(fā)布的信息后,有購買意向的便添加劉某為微信好友,商定購買香煙的品種、數量,通過支付寶或微信向其支付購煙款,劉某聯(lián)系上家以快遞方式發(fā)貨,向多人銷售偽劣香煙。劉某非法銷售偽劣香煙金額33.18萬元,非法獲利3.32萬元。寧縣公安局以劉某涉嫌非法經營罪移送審查起訴。


【檢察履職】


2022年10月26日,寧縣人民檢察院以涉嫌銷售偽劣產品罪批準逮捕劉某,同時向公安機關提出繼續(xù)偵查取證的意見。2022年12月21日,寧縣人民檢察院以劉某涉嫌非法經營罪向寧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23年6月29日,寧縣人民法院以非法經營罪判處劉某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1萬元。


【典型意義】


生產、銷售假冒煙草制品,妨害國家煙草管理制度、知識產權保護制度,損害國家稅收利益,不僅破壞正常社會經濟秩序,而且侵害公民身體健康。檢察機關充分發(fā)揮批捕、起訴職能,加強與公安、法院、煙草、郵政管理等部門協(xié)作配合,依法懲治涉煙違法犯罪,為營造健康、公平、有序的煙草市場環(huán)境,保障國家稅收和維護消費者權益,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fā)展保駕護航。


十、秦某等44人與某建設公司、任某追索勞動報酬糾紛支持起訴案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28日,某縣民政局與甘肅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建設公司”)簽訂《工程建設施工合同》,約定該縣福利中心建設項目由某建設公司負責承建。同年8月10日,某建設公司與任某簽訂《建設項目主體勞務承包合同》,將該建設工程勞務部分分包于任某。2021年3月至10月,秦某等44人在該建設工程中從事鋼筋混凝土工作。工程竣工后,某建設公司僅向秦某等人支付部分勞動報酬,剩余44萬余元未付。秦某等44人多方討要無果后,生活陷入困境,向檢察機關申請民事支持起訴。


【檢察履職】


案件受理后,承辦檢察官依法調取了中標通知書、合同等證據,并實地走訪涉案企業(yè)、詢問相關人員后得知,某建設公司長期拖欠勞動報酬系受新冠疫情影響,民營企業(yè)經營困難,相關建設工程款項未支付到位,致使企業(yè)墊資較大。了解原因后,為促進農民工勞動報酬“一站式”解決,正寧縣檢察院能動履行檢察和解、支持起訴等職能手段,同步推進司法辦案與矛盾化解。一方面通過公開聽證、召開聯(lián)席會議等形式,與人社局、建設單位等共同研究解決方案,促使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另一方面,積極匯報當地政府,對企業(yè)多渠道、多形式進行幫扶,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2023年4月,秦某等40人勞動報酬全部支付到位。


【典型意義】


做實做細檢察和解與支持起訴,同步推進司法辦案和矛盾化解,推動塑造和諧共贏的營商環(huán)境是檢察機關服務大局義不容辭的職責使命。檢察機關在履行支持起訴職責中,找準民事檢察與本地經濟社會發(fā)展的結合點,創(chuàng)新工作方式,優(yōu)化工作措施,一方面支持農民工運用法律武器依法維權、合法討薪,以“檢察聽證+和解”一站式解決糾紛方式,促成當事人握手言和,有效防范化解了群體性討薪矛盾,實現案結事了人和。另一方面延伸工作觸角,深入調查了解企業(yè)長期拖欠勞動報酬的癥結所在,從平等保護和促進民營經濟健康發(fā)展出發(fā),主動聯(lián)合多部門協(xié)作,制定解決方案,幫助企業(yè)紓困解圍。在準確把握支持起訴維護特殊群體合法權益、服務保障經濟社會發(fā)展等功能價值下,努力實現了勞動者合法權益與企業(yè)合法權益的雙向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