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0日上午,臨澤縣人民法院對韓某善等惡勢力團伙犯罪案一審公開宣判,以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數(shù)罪并罰,分別判處被告人韓某善、田某國、魏某婷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二年六個月和二年;以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數(shù)罪并罰,判處被告人楊某芬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緩刑二年;以非法拘禁罪或非法侵入住宅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劉某英、張某、李某斌刑期不等的緩刑。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韓某善以臨澤縣軍工寄賣行、臨澤縣索利汽車租賃有限責(zé)任公司為依托,先后雇用被告人魏某婷、田某國為員工,以個人名義從事高利放貸活動,在討要債務(wù)過程中,經(jīng)常采取辱罵、體罰、毆打、滋擾、糾纏、滯留等暴力或者“軟暴力”手段實施犯罪活動,逐漸形成以韓某善為糾集者,田某國、魏某婷為成員的惡勢力,并臨時雇用被告人楊某芬、劉某英、張某、李某斌參與少量惡勢力犯罪活動,累計實施非法拘禁犯罪7次,非法侵入住宅犯罪3次。
臨澤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韓某善為強索高利債務(wù),糾集被告人田某國、魏某婷,或臨時雇用被告人楊某芬、劉某英、張某、李某斌使用暴力毆打、威脅或者“軟暴力”手段,多次實施非法拘禁他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違法犯罪行為,具有為非作惡、欺壓百姓的特征,擾亂了經(jīng)濟、社會生活秩序,在本縣范圍內(nèi)造成了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在犯罪過程中,被告人韓某善起組織、指揮作用,系惡勢力糾集者,田某國、魏某婷明知韓某善在實施犯罪活動,仍然按照韓某善的指揮多次參與犯罪活動,系惡勢力的其他成員,楊某芬、劉某英、張某、李某斌系臨時雇用參與了少量的惡勢力違法犯罪活動,不認定為惡勢力成員。根據(jù)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張掖市委政法委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