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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有組織犯罪法》六大要點(三)

來源:中原盾 責任編輯:張曦云 發(fā)布時間:2025-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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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要點三

  “打財斷血”,鏟除黑惡勢力經濟基礎  


圖片


對涉黑惡犯罪財產全面調查、凍結、追繳、沒收。加強反洗錢力度,對涉黑惡犯罪中涉嫌洗錢活動的,公安機關與有關部門將合力打擊。


 全面調查財產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根據辦案需要,可以全面調查涉嫌有組織犯罪的組織及其成員的財產狀況。查詢、凍結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部分特殊財產經過法定程序,可以依法先行出售、變現(xiàn)或者變賣、拍賣。對于定罪量刑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不能說明財產合法來源的,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沒收。(第三十九、四十、四十三、四十五條)


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合力加強反洗錢力度


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機構應當督促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履行反洗錢義務。發(fā)現(xiàn)與有組織犯罪有關的可疑交易活動的,有關主管部門可以依法進行調查,經調查不能排除洗錢嫌疑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可以向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查詢與有組織犯罪相關的信息數(shù)據,提請協(xié)查與有組織犯罪相關的可疑交易活動,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配合并及時回復。(第四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