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是一方當事人依據地方習俗,以締結婚姻為目的給付另一方當事人及其親屬的財物。那么,對于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共同生活并生育子女的情形,一方當事人能否要求返還彩禮呢?
近日,隴南市禮縣人民法院審判管理辦公室辦案法官深入踐行新時代“楓橋經驗”,經過多方努力,通過調解的方式一并化解了同居關系子女撫養(yǎng)和婚約財產兩起糾紛案件,實現了案結事了,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
基本案情
該案男女雙方的母親系朋友關系,后在雙方母親的撮合下,2020年原告趙某與被告杜某(女)相識相愛,并于2021年12月生育一女。但雙方一直未辦理結婚登記,后因家庭瑣事發(fā)生矛盾,原告趙某便起訴杜某芳和其父母為共同被告共同返還彩禮12萬元,并請求一女由原告撫養(yǎng)。
案情辦理
承辦法官在審理過程中發(fā)現,三被告愿意退還彩禮,但是被告杜某與原告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但是已按照民間習俗舉行了結婚儀式,2021年生育一女,被告杜某芳作為女性,在整個妊娠生育過程中因為家庭矛盾心理也受到了傷害,也要求撫養(yǎng)一女。另外,對于原告主張的12萬元彩禮,并不全部是彩禮,也有一些依照習俗的給付,比如看家費(當地一種習俗,結婚前女方娘家人到男方家看一下家庭情況,男方給付給女方的一種心意表示),還有女方出嫁時也有陪嫁。
案件調解
承辦法官在充分了解了雙方矛盾所在和要求之后,在庭前組織了一次調解,希望原告趙某與被告杜某重歸于好。被告杜某也有和好意愿,但原告本缺乏主見,表示不想和好,同時雙方就彩禮和孩子撫養(yǎng)權問題各堅持自己意見,因此此次調解也陷入僵局,以失敗告終。
開庭前,承辦法官告知原告該案涉及同居關系子女撫養(yǎng)糾紛和婚約財產糾紛兩個案由,開庭時需要擇一處理,原告選擇先處理同居關系子女撫養(yǎng)糾紛,該案也如期開庭進行了審理,開庭后宣判前,承辦人考慮到此次婚約家庭矛盾類案件處理不當極易引發(fā)惡性事件,判決并不是處理此類案件的最優(yōu)方式,本著化解矛盾的方式,再次組織雙方進行了調解。
辦案法官經過耐心勸導、反復調解,引導雙方換位思考、互諒互讓,雙方當事人情緒逐漸緩和。承辦法官抓住時機,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中關于“返還彩禮”的相關規(guī)定,綜合考慮該案男女當事人已同居生活三年之久,還孕育一女,因此采取先給雙方訴訟代理人當面做工作、給當事人及其親屬背靠背做工作和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各自給當事人做工作等方式,最終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xié)議,一并解決了兩起糾紛,取得了雙方當事人共同滿意的結果。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第二條 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一方以彩禮為名借婚姻索取財物,另一方要求返還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六條 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事實,結合當地習俗,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guī)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讓婚姻始于愛,讓彩禮歸于禮”,結婚前,雙方應本著互諒互讓原則,加強溝通交流,如需給付彩禮,應根據家庭的實際情況和當地風俗習慣確定適宜彩禮數額,不應超出家庭正常開支,成為家庭嚴重負擔。結婚后,雙方更應互敬互愛、風雨共擔,珍惜夫妻感情,妥善處理家庭矛盾,珍惜來之不易的婚姻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