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至2019年6月期間,王某某多次在李某某經(jīng)營的五金店內購買貨物,并承諾盡快支付貨款,后經(jīng)李某某多次催要未果,于今年被訴至蘭州市皋蘭縣人民法院。法院認為該案事實清楚、證據(jù)明確、標的較低,可通過訴前調解的方式予以快速化解,遂在征得李某某同意后將案卷移送至皋蘭縣綜治中心訴調對接室。2023年7月5日,皋蘭縣綜治中心訴調對接室委派皋蘭縣石洞鎮(zhèn)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因當事人行動不便,前期調解采用電話形式。
經(jīng)了解,王某某是某建筑公司工地施工人員,日常所購五金雜物皆用于工程建設,王某某認為該筆欠款應由建筑公司支付或者待公司向其轉賬后再向李某某支付,李某某不予認同。調解員向王某某表明,銷貨清單僅系王某某個人簽署,無公司追認,應由其個人承擔支付義務,若王某某能夠提交相關證據(jù)證明其行為系代表公司的職務行為,則另當別論。
王某某表示,自己暫時無能力支付。一年前他在驅車前往某地的路上不慎與其他車輛發(fā)生碰撞,造成下肢殘疾,喪失勞動能力,已在家待業(yè)一年有余,家中僅有薄地幾分,全由妻子打理,再無其他收入來源。調解員聞其所言深表同情,但法律應當維護公平正義,王某某欠款是事實,理應支付費用,考慮到王某某現(xiàn)實遭遇,調解員提出雙方可就還款日期進行協(xié)商,此提議獲得當事雙方同意。
在最后一次調解中,調解員采用視頻連線的形式,核實雙方身份信息,總結了本案爭議焦點,闡明了相關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雙方最終就還款期限達成一致。調解員將調解筆錄與協(xié)議推送至當事人雙方微信,雙方在微信上簽字確認后線上申請法院司法確認。至此,該糾紛成功化解。
皋蘭縣石洞鎮(zhèn)調解人員依托遠程視頻形式進行調處,在調解過程中有效溝通疏導,準確釋法析理,既減輕了當事人訴累,又縮短了訴訟時長,靈活運用解紛平臺將主動創(chuàng)安主動創(chuàng)穩(wěn)走深走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