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自己的銀行卡代他人轉賬、提現(xiàn)輕輕松松獲得“好處費”是人之常情?還是禮尚往來?錯!這是犯罪!
近日,白銀市景泰縣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一起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并當庭宣判。
經(jīng)審理查明:
2022年8月底,被告人馬某某在山東省濟南市通過快手app聊天認識其上線李某某。為謀取非法利益,馬某某將自己名下兩張銀行卡提供給李某某等人使用。2022年8月29日馬某某提供的兩張銀行卡入賬共計57576元,其將銀行卡入賬資金全部取現(xiàn)交給李某某團伙后,獲利1300元。后經(jīng)查馬某某名下兩張銀行卡涉電信詐騙案件2起。
2022年8月底,被告人黃某通過微信聊天與馬某某商定去山東濟南用銀行卡“跑分”掙錢,黃某在景泰、蘭州辦理了三張銀行卡。馬某某向其上線介紹黃某,并用上線轉來的錢為黃某購買車票,2022年8月29日,黃某乘車到山東省濟南市,將自己名下三張銀行卡提供給李某某等人使用,并將銀行卡入賬資金取現(xiàn)后交給李某某團伙。2022年8月31日至9月3日黃某名下三張銀行卡入賬共計186610元。后馬某某將李某某支付的1500元好處費轉賬給被告人黃某。經(jīng)查黃某名下兩張銀行卡涉電信詐騙案件2起。
法院審理認為:
被告人馬某某、黃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財物而予以轉移,其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chǎn)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位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敝?guī)定,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馬某某、黃某所起作用相當,不宜區(qū)分主從犯。
依法判決:
一、被告人馬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兩年,并處罰金8000元;
二、被告人黃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緩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6000元;
三、被告人馬某某違法所得1300元,被告人黃某違法所得15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法官提醒:
近年來,電信網(wǎng)絡詐騙犯罪形勢嚴峻,犯罪分子作案手段層出不窮,黑灰產(chǎn)業(yè)鏈條勾結連環(huán),嚴重威脅人民群眾的財產(chǎn)安全和合法權益。一些人為牟取非法利益,貪圖小利,主動提供銀行卡幫他人轉移資金,構成犯罪。廣大群眾要提高保護個人隱私的警惕性,切勿因貪圖小利,被不法分子利用,造成財務損失。同時,也不要將銀行賬戶、手機銀行、微信及支付寶等提供給他人以牟取利益,否則既涉嫌違法犯罪,也可能成為違法分子的幫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