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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瓜州縣法院:首例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公開宣判

來源:甘肅政法網(wǎng) 責(zé)任編輯:李婷 發(fā)布時間:2022-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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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8日,酒泉市瓜州縣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自開展打擊整治侵犯公民個人信息違法犯罪行為專項行動以來的首例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案件,被告人朱某、余某、晏某、楊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至八個月不等,并處1.2萬元至3000元不等罰金,違法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經(jīng)審理查明,2021年至2022年4月份,被告人朱某、余某、晏某、楊某得知通過境外非法軟件可以賺錢,便下載非法軟件,并結(jié)識出售公民個人信息的代號為“黃鶴樓”、萊特警長”等上線,購買公民個人信息。同時,朱某、余某、晏某、楊某通過該非法軟件發(fā)送廣告,招攬“美宜佳”等客戶,向其出售公民個人信息,并用虛擬貨幣進(jìn)行結(jié)算。利用上述方式,被告人朱某、余某、晏某、楊某共非法獲取、出售公民身份信息等共計5萬多條。法院審理后認(rèn)為,被告人朱某、余某、晏某、楊某違反國家有關(guān)規(guī)定,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并出售給他人,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綜合考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危害后果及認(rèn)罪態(tài)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公民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jié)合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各種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件號碼、通信通訊聯(lián)系方式、住址、賬號密碼、財產(chǎn)狀況、行蹤軌跡等。公民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hù),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個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違規(guī)收集、獲取、提供、出售個人信息有可能觸犯法律,受到法律的懲處。同時,個人要增強信息安全保護(hù)意識,不輕易提供、泄露個人信息,謹(jǐn)防個人信息被不法分子利用,給自己及他人造成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