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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錘定案” 高效解紛

來源:甘肅政法網 責任編輯:孔令聞 發(fā)布時間:2022-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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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金昌市金川區(qū)人民法院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勞動爭議案件,并進行了當庭宣判。

  案情:2022年7月1日,原告劉某受張某雇傭在其工地從事勞務工作,劉某在作業(yè)過程中左腳受傷,經金昌市中西醫(yī)結合醫(yī)院門診診斷為左腳第2跖骨骨折,醫(yī)囑全休2個月,花費醫(yī)藥費280元。劉某向張某主張賠償其醫(yī)藥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yǎng)費等共計2萬余元,張某認為主張賠償數(shù)額過高,不予賠償,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意見起訴至法院。因訴訟標的額在3萬元以下,本案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五條規(guī)定的小額訴訟程序進行審理。庭前告知了各方當事人小額訴訟程序相關權利義務,并釋明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實行獨任審理、一審終審、程序簡便、審理時限短等特點。開庭審理之后,本案當庭宣判,由張某賠償劉某醫(yī)藥費及誤工費等3000余元。

 

  被告張某當庭拿到判決書說:“確實沒有想到法院效率這么高,對判決服判,并愿意當場履行。”

 

  評價:小額訴訟程序是2021年民事訴訟法修改之后設立的一種更便民的訴訟程序,與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相比,有“小、簡、快”的特點,即實行獨任審理,舉證和審理期限較短,一審終審,訴訟費減半等等。對雙方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當事人來說,選擇小額訴訟程序審理,可以省時、省心、省事,減輕當事人訴累。在審理過程中,如果發(fā)現(xiàn)案件不宜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可以轉為普通程序進行審理,對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并不產生實質影響。

 

  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案件不限于勞動爭議案件,與我們日常生活息息相關的物業(yè)服務合同、民間借貸、買賣合同、租賃合同等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都可以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

 

  近年來,金川區(qū)人民法院創(chuàng)新便民利民舉措,積極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關于小額訴訟程序規(guī)定,讓更多的當事人搭上“小額訴訟的快車”,跑出了為民服務“加速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