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0日,靖遠縣人民法院劉川法庭成功調(diào)解了一起農(nóng)民工討薪案件,結束了農(nóng)民工馬某追討勞動報酬的艱辛歷程。
2014年6月,原告甘肅某建筑工程集團有限公司與靖遠縣劉川鎮(zhèn)人民政府簽訂合同,約定將劉川鎮(zhèn)52噸/日生活垃圾衛(wèi)生填埋場工程發(fā)包給甘肅某建筑工程集團有限公司,甘肅某建筑工程集團有限公司將該工程交由馬某某負責。2014年10月至2019年3月,負責人馬某某雇傭被告馬某在該垃圾場項目負責看守大門工作,約定工資每月1000元;后負責人馬某某支付了馬某部分勞動報酬,尚欠28000元。
馬某多次向馬某某及甘肅某建筑工程集團有限公司催要,甘肅某建筑工程集團有限公司認為該勞動報酬應由負責人馬某某支付,因為公司已經(jīng)將工程款全部付給了負責人馬某某,被告馬某是負責人馬某某雇傭的,馬某與公司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被告馬某應向負責人馬某某主張權利,所以一直拒絕支付。
被告馬某長年討薪無果,遂向靖遠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靖遠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于2021年1月28日作出靖勞仲裁字【2020】第52號仲裁裁決書裁決:一、申請人馬某與被申請人甘肅某建筑工程集團有限公司存在勞動關系。二、被申請人甘肅某建筑工程集團有限公司支付申請人馬某2014年10月至2019年2月未支付的工資28000元。甘肅某建筑工程集團有限公司不服該裁決,于2021年2月4日向靖遠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劉川法庭受理該案后,及時向雙方當事人及案件第三人送達了相關法律文書,盡快安排了開庭時間。3月30日,劉川法庭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雙方當事人均按時到庭參與庭審。經(jīng)過辦案法官耐心調(diào)解,有效的化解了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矛盾,終于達成調(diào)解協(xié)議,甘肅某建筑工程集團有限公司當庭支付農(nóng)民工馬某勞動報酬6000元。
劉川法庭負責人也就是該案的承辦法官葛有花事后說道:我為群眾辦實事,就是及時高效解決群眾的現(xiàn)實困難,維護群眾的合法權益。只有心懷群眾,才能司法為民,劉川法庭將以隊伍教育整頓為契機,聚焦解決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xiàn)實的利益問題,以及人民群眾的操心事煩心事揪心事,主動作為,靠前服務,切實提升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白銀市委政法委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