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鞏固政法隊伍教育整頓成果,進一步推動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guī)定”落實落細,加強對法官訴訟活動中的職業(yè)紀律約束,規(guī)范法官與律師的業(yè)外交往交流行為,實現(xiàn)法官與律師工作上的良性互動,共同維護司法公正,近日,平?jīng)鍪兄屑壢嗣穹ㄔ撼雠_《法官與律師交往十個嚴禁》,劃定了法官與律師交往行為的十條紅線:
平?jīng)鍪兄屑壢嗣穹ㄔ悍ü倥c律師交往十個嚴禁
01
嚴禁收受、租借律師的財物,包括但不限于禮金、禮品、購物卡、消費券、有價證券、轉賬紅包、交通工具、房屋等。
02
嚴禁參加由律師出資的各類非公務活動,包括但不限于宴請、旅游、運動、娛樂、同學會、同鄉(xiāng)會等活動安排
03
嚴禁未經(jīng)所在單位組織安排,擅自參加律師或律師事務所舉辦的講課、論壇、學術交流等活動。
04
嚴禁通過律師謀取不正當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安排親屬和特定關系人到律師事務所任職或掛名取酬、與律師發(fā)生可能影響司法公正的經(jīng)濟往來活動等。
05
嚴禁違反回避規(guī)定,承辦律師與本人有特定關系、可能影響司法公正的案件
06
嚴禁為當事人推薦律師或為律師介紹代理案件。
07
嚴禁私自會見律師或違規(guī)為律師提供咨詢意見、法律意見。
08
嚴禁向律師泄露審判工作秘密或接受律師請托過問案件、打探案情。
09
嚴禁外出辦案與律師同吃、同住、同行,或由律師支付應由單位或個人承擔的費用。
10
嚴禁在辭去公職后的限制期內,接受律師事務所的聘任。
對于法官與律師交往中的各種違紀違法行為,平?jīng)鲋性簩猿帧霸绨l(fā)現(xiàn)、早提醒、早處置”,綜合運用監(jiān)督執(zhí)紀問責“四種形態(tài)”,動輒則咎,嚴格查處,切實維護司法公正廉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