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靜寧縣院依法提起公訴的被告人梁某某等8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一審公開宣判

來源:靜寧縣院 鄭英英 責任編輯:孔令聞 發(fā)布時間:202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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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30日,由靜寧縣院依法提起公訴的被告人梁某某等8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案在靜寧縣法院一審公開宣判。
    檢察機關(guān)指控,2017年至2018年期間,被告人梁某某、劉某某在某易貸有限公司任職期間,以車主貸款逾期為由指使被告人丁某某等4人使用備用鑰匙將抵押車輛私自開走藏匿,事后指使被告人劉某某等人聯(lián)系車主,要求支付本息、違約金或強制結(jié)清剩余貸款,并以貸款逾期后車輛被總公司拖走為由要挾車主,索要高額拖車費,形成了以被告人梁某某等6人為主要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該犯罪集團先后在平?jīng)鍪嗅轻紖^(qū)、靜寧縣、莊浪縣等7個縣(區(qū)、市)等地實施敲詐勒索犯罪35起,涉案金額322451元,私自轉(zhuǎn)賣扣押車輛獲利593172元,期間,梁某某花費3000余元購買假《機動車登記證書》14本,嚴重擾亂了經(jīng)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法院審理后認為,靜寧縣院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性準確,依法對各被告人作出有罪判決。對被告人梁某某以敲詐勒索罪、買賣國家機關(guān)證件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21000元;對其余各被告人均以敲詐勒索罪判處十一年至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