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13日下午,肅州區(qū)法院依法對單某某惡勢力團伙一案公開宣判,判處被告人單某某犯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數(shù)罪并罰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一萬五千元,依法分別判處常某某、楊某某等10人有期徒刑五年到十個月不等。
自2010年6月開始,被告人單某某、常某某、楊某某等10人,單獨或共同糾集,以部分租賃人未及時結清租賃費用、歸還車輛為由,采用抓人、威脅、拘禁、傷害、逼迫等手段,暴力收取私自認定的租賃費、車損、虛增的賬務、賠償費、車馬費等費用,造成被害人及其家人、親屬、朋友的人身、人格、心理和財產(chǎn)方面的損傷、損失。
法院審理認為,公訴機關指控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對被告人所犯各罪,按照其指揮、參與犯罪的事實、性質(zhì),從重、從輕的法定與酌定情節(jié)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按照“掃黑除惡”專項斗爭指導意見和量刑規(guī)范化的相關要求,依法進行懲處,遂作出上述判決。
(酒泉市委政法委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