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來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有組織犯罪法》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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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來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有組織犯罪法》②


來源:賀州普法 責任編輯:張曦云
發(fā)布時間:2024-07-29

六大亮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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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從嚴打擊黑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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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有組織犯罪法》規(guī)定對于有組織犯罪的組織者、領導者和骨干成員應當嚴格掌握取保候審、不起訴、緩刑等的適用條件,充分適用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罰金等刑罰;在線索核查階段,對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件的涉案財產可以依法采取緊急止付、臨時凍結、臨時扣押的緊急措施;對有組織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異地羈押、分別羈押或者單獨羈押等措施;對特定有組織犯罪罪犯異地執(zhí)行刑罰、嚴格減刑假釋。


深挖黑惡勢力“保護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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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有組織犯罪法》第五章對國家工作人員涉有組織犯罪的處理作出了規(guī)定,將查辦國家工作人員涉有組織犯罪明確為反有組織犯罪工作重點。


嚴防黑惡勢力滲入基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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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有組織犯罪法》第十二條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換屆選舉中的聯審機制作了規(guī)定,明確民政部門應當會同監(jiān)察機關、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候選人資格進行審查,發(fā)現因實施有組織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應當依照有關規(guī)定及時作出處理。


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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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侵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有組織犯罪法》落實各方責任,加強對涉未成年人的有組織犯罪的懲治。此外,為加強對涉未成年人的有組織犯罪的懲治,《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有組織犯罪法》規(guī)定,發(fā)展未成年人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境外的黑社會組織,教唆、誘騙未成年人實施有組織犯罪,或者實施有組織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依法從重追究刑事責任;教唆、誘騙未成年人參加有組織犯罪組織或者阻止未成年人退出有組織犯罪組織,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從重處罰。


防止黑惡勢力死灰復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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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財產處置是掃黑除惡案件辦理中的關鍵環(huán)節(jié),為鏟除有組織犯罪的經濟基礎,實現“打財斷血”,防止黑惡勢力死灰復燃,《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有組織犯罪法》作了一些新的規(guī)定。具體包括:規(guī)定了財產調查制度,辦案機關可以全面調查涉嫌有組織犯罪的組織及其成員的財產狀況;明確追繳、沒收被告人涉案財產的認定標準;明確被告人實施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實已經查清,有證據證明其在犯罪期間獲得的財產高度可能屬于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并且被告人不能說明財產合法來源的,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沒收。


保障涉案單位個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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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有組織犯罪法》明確對有組織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明確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異地羈押措施的,應當依法通知其家屬和辯護人;規(guī)定涉案財物處置應當嚴格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進行,并對涉案財物處置涉及的利害關系人的有關訴訟權利作出專門規(guī)定。此外,還對證人、鑒定人、被害人、舉報人等的保護措施作了專門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