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弄玄虛難逃法眼,搬起石頭砸了自己的腳,甘南焯卓尼縣人民法院綜合審判庭發(fā)出2024年首份民事司懲罰款決定書。
近日,卓尼縣人民法院綜合審判庭在審理原告范某訴訟被告安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時,發(fā)現(xiàn)原告范某惡意捏造事實,將其償還安某借款的銀行打款憑證、微信轉賬記錄截圖作為證據(jù)提交法院,稱被告安某向其借款16萬元。
本案訴訟過程中,承辦法官敏銳察覺該案蹊蹺之處,原告范某提交的證據(jù)只有轉賬記錄,并無借條或證人證言相互印證。且安某辯稱,此前范某向其借款未還,于2023年向卓尼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達成調解協(xié)議,此16萬元轉賬正是當時范某履行還款義務的記錄。
經調查得知,范某與安某之間存在合伙、借貸等多起矛盾糾紛。調取2023年安某訴范某及其妻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卷宗材料,發(fā)現(xiàn)當時范某履行還款義務提供的轉賬證明,與現(xiàn)其訴安某借貸一案的證據(jù)一致,可以認定范某捏造事實提起訴訟,企圖侵害安某合法權益。
訴訟過程中,范某主動來到法院承認錯誤,如實陳述了實涉資金的真實情況,并申請撤回起訴,愿意接受處罰。卓尼縣人民法院對其撤訴申請不予準許,判決駁回了其訴訟請求。但鑒于其主動承認錯誤,有悔罪表現(xiàn),對其擾亂司法秩序、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據(jù)《民訴法》114條規(guī)定作出“司懲決定書”,對范某罰款5000元,并限時繳納。
濫用訴訟權利,不僅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破壞社會誠信,更是浪費司法資源,擾亂訴訟秩序,損害司法權威和司法公信力。司法訴訟當應遵循誠實信用基本原則,有些損人害己的“小聰明”千萬要不得!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三條 訴訟參與人和其他人應當遵守法庭規(guī)則。
人民法院對違反法庭規(guī)則的人,可以予以訓誡,責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罰款、拘留。
人民法院對哄鬧、沖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審判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jié)較輕的,予以罰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偽造、毀滅重要證據(jù),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五條 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并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
第六十三條 當事人應當就案件事實作真實、完整的陳述。
當事人的陳述與此前陳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并結合當事人的訴訟能力、證據(jù)和案件具體情況進行審查認定。
當事人故意作虛假陳述妨礙人民法院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jù)情節(jié),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guī)定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