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7日,甘南州碌曲縣人民法院民庭通過訴前調解化解了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既維護了當事人合法權益,又成功化解了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矛盾,取得了良好的法治效果和社會效果。
2020年5月1日,經(jīng)三原告與三被告協(xié)商一致,簽訂《沙石料廠買賣合同》,就沙石料廠達成買賣協(xié)議,雙方并就合同期限、合同價格及付款期限、違約責任作出約定。合同簽訂后,三原告按約支付給三被告訂金1.5萬元;其后,三原告為了案涉沙石料廠的加工生產(chǎn)做了很多前期工作,先后支出多項費用,卻未能辦理案涉沙石料廠行政審批手續(xù)。2022年10月,三被告在未與三原告協(xié)商的情況下,擅自將案涉沙石料廠轉讓給第三人,并由第三人加工生產(chǎn)經(jīng)營,三原告認為三被告構成違約,故訴至法院,請求支持全部訴訟請求。
承辦法官受理案件后,于2024年4月8日組織對本案進行訴前調解,但因雙方情緒激動,爭執(zhí)不下,未能達成和解。后承辦法官考慮到原、被告雙方系多年合作關系,為實質性化解矛盾糾紛,于4月17日再次組織了訴前調解,法官針對“誰違約”的爭議焦點,從法律、情理角度出發(fā),進行釋法明理,向雙方釋明違約的法律后果;并采取了“背對背”“沉浸式傾聽當事人訴請”的調解方式。最終,經(jīng)承辦法官6小時的耐心疏導,消除了雙方的隔閡,緩解了雙方當事人的對立情緒,雙方當事人當場達成和解,解除了雙方簽訂的合同,并由被告當庭支付2.5萬元。通過訴前調解的方式,加強訴源治理,把矛盾糾紛解決在初始階段,息訴平怨,既有速度又有溫度,達到了案結事了人和的良好效果。
下一步,碌曲縣人民法院將在狠抓訴源治理、提高司法效率上持續(xù)發(fā)力,牢固樹立“立審執(zhí)一體化”工作理念,以“訴訟到我為止”作為工作準則,在妥善化解矛盾糾紛的同時,避免衍生案件發(fā)生,不斷完善踐行便民舉措,切實讓人民群眾真正感受到公平正義就在身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