隴南市禮縣人民法院鹽官法庭地處247國道,其轄區(qū)內鄉(xiāng)鎮(zhèn)依據當?shù)氐乩韮?yōu)勢,多以種植蘋果為主要經濟來源,法庭受理民商事案件亦多為因蘋果交易引起的經濟糾紛及種植蘋果所用果園土地權益糾紛,法庭也因此被當?shù)毓r親切的稱為“果園法庭”。近日,禮縣鹽官法庭快速化解了一起相鄰通行糾紛案,實現(xiàn)了案結事了人和。
案情簡介
原告陳甲和被告陳乙是隴南市禮縣祁山鎮(zhèn)某村同村村民,兩家承包地相鄰。因特殊地形,陳甲耕種土地必須要從陳乙的土地通過,雙方因道路通行問題時有糾紛產生。2016年雙方矛盾激化,陳乙在陳甲必經的道路上挖掘一條長約16米、寬約1.2米的壕溝,致陳甲無法通行,陳甲遂將陳乙起訴至禮縣人民法院。后經禮縣人民法院審理、強制執(zhí)行,陳甲的通行權得以保障。2023年雙方再次因瑣事發(fā)生矛盾,陳乙即在陳甲必經的道路上栽種果樹、挖掘土坑,阻礙陳甲通行。雙方矛盾再次激化,經村鎮(zhèn)多次調解未果,陳甲一紙訴狀將陳乙訴至禮縣法院。案件受理后,禮縣鹽官法庭辦案團隊意識到兩家這積累了七年多的矛盾必須要謹慎對待,遂在短期內前往該村進行實地勘驗。
經勘驗,陳乙在案涉土地東南角開挖了一個南北長約1.6米、東西寬約1.5米、深約0.6米的土坑,并在陳甲必須通行的道路上栽種六棵蘋果樹。陳乙的行為對陳甲的種植、打理果園及通行造成了實質性的影響。鹽官法庭辦案團隊根據具體案情,對雙方現(xiàn)場進行耐心地釋法說理,擺事實、講道理,溫情勸解雙方,在實地做了多次調解工作后,原告陳甲和被告陳乙均表示愿意放下矛盾,握手言和,雙方多年的矛盾就此得到解決。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條: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一條:不動產權利人對相鄰權利人因通行等必須利用其土地的,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