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發(fā)財夢”破裂,男子偷渡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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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發(fā)財夢”破裂,男子偷渡被判刑


來源:甘肅政法網(wǎng) 責任編輯:張曦云
發(fā)布時間:2023-09-25

關于緬北的招聘信息層出不窮。
緬北
一時間成了很多人的“詩和遠方”。
財迷心竅,組團偷渡去緬甸
到了才知道,
這哪里是天堂?分明是魔窟。

白銀市平川區(qū)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偷越國(邊)境罪案件,被告人張某犯偷越國(邊)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圖片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初,被告人張某在其朋友劉某的邀請下,在明知逃避接受邊防檢查屬于偷越國(邊)境的情況下,拉攏、引誘李某一起前往西雙版納。在劉某的安排下,通過水路等途徑從西雙版納偷渡至緬甸佤邦,并介紹李某在劉某位于佤邦的公司從事電信詐騙工作。2019年6月初,被告人張某與李某一起從緬甸偷越國(邊)境返回云南省。2019年6月中旬——11月中旬,張某又先后兩次從緬甸偷越國(邊)境返回云南省。


法院認為:


被告人張某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guī),逃避邊防檢查,拉攏、引誘李某一起偷越國(邊)境,且其本人偷越國(邊)境三次以上,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觸犯刑法,構成偷越國(邊)境罪,依法應予懲處。平川區(qū)檢察院指控的被告人張某犯偷越國(邊)境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張某到案后如實供述其所犯罪行,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從輕處罰。根據(jù)被告人張某的犯罪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悔罪表現(xiàn)及社會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


致富道路千萬條,遵紀守法第一條。千萬不要被高薪務工誘惑而非法出境,若心存僥幸、鋌而走險,置國家法律于不顧,非法出入國(邊)境,破壞國(邊)境正常管理秩序,就是觸碰法律底線和紅線的行為,必將嚴懲不貸,最終讓“淘金夢”變成“鐵窗淚”。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二十二條   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guī),偷越國(邊)境,情節(jié)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為參加恐怖活動組織、接受恐怖活動培訓或者實施恐怖活動,偷越國(邊)境的,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六十七條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七十二條第一款   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jié)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xiàn);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第七十二條第三款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