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采用格式條款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應當依法向投保人送達保險條款,并對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體、符號或者其他明顯標志作出提示,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夠理解的解釋說明的,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保險人盡到了對免責條款提示、明確說明的義務。
基本案情
趙某所有的車輛掛靠登記在A公司名下營運,A公司為趙某所有的車輛在B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在保險期間內,該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事故認定,趙某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B保險公司在理賠過程中以趙某在實習期內駕駛機動車牽引掛車違反交通管理法規(guī)的免責條款為由,拒絕承擔保險賠償責任。經法院審理查明,A公司與B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合同時,A公司只在B保險公司提供的投保單、保險提示、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免責事項說明書上加蓋了A公司印章,但并沒有經辦人簽名,也未填寫落款時間;B保險公司提交的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投保單中無保險條款,免責事項說明書中對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未使用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體、符號或者其他明顯標志作出提示,如出現(xiàn)實習期內駕駛牽引掛車的機動車的情形,保險人將不承擔賠償責任。B保險公司提交的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免責事項說明書投保人聲明處,明確注明“為了充分保障您的權益,請您將保險人已明確說明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內容及法律后果的內容,在方格內進行手寫,以表明您已了解投保內容,并自愿投保”:并打印了以下文字內容:“本人確認收到條款及《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免責事項說明書》。保險人已明確說明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內容及法律后果”。A公司在該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免責事項說明書確認事項方格內未手工填寫“保險人已明確說明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內容及法律后果”的內容,僅在投保人簽章處加蓋了A公司印章。
裁判結果
B保險公司應按照法律的規(guī)定和保險合同的約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法官說法
B保險公司與A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系格式合同,且投保人蓋章位置設在投保人聲明處下方,A公司在該處加蓋公章,但B保險公司提供的證據(jù)顯示,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免責事項說明書投保人聲明處,應當由A公司在免責事項確認方格內用手工填寫“保險人已明確說明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內容及法律后果”而未填寫;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免責事項說明書中對實習期內駕駛牽引掛車的機動車,保險人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未使用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體、符號或者其他明顯標志作出提示。且B保險公司在交通事故發(fā)生后,承擔了因案涉交通事故造成的第三方車輛損失。因此,保險人預先印制的投保人申明,其本身就是格式合同的一部分,并非是保險人對免責條款進行說明后投保人所做的申明,A公司在該處加蓋公章僅能證明是A公司對簽訂保險合同的確認,不是對B保險公司履行了說明義務進行確認。對B保險公司履行了說明義務進行確認應當是A公司手寫聲明或在說明文件上簽字等明示的行為。故B保險公司提供的證據(jù),不能證明其履行了說明義務,其抗辯已向A公司明確說明了免責條款的理由不成立,該免責條款不生效。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 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
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 保險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責任免除條款、免賠額、免賠率、比例賠付或者給付等免除或者減輕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可以認定為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