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兒子好心搭載同學,怎么反倒要賠償這么多錢?這讓我以后怎么教育孩子?到底該不該助人為樂?”王建軍(化名)眼神困惑地看著上門走訪的檢察官,仿佛在尋求答案,又仿佛在自言自語。兒子王一樂(化名)在一旁低著頭,手不時地攥著衣角。
放眼望去,這個家清貧、凌亂。通過聊天,馬芳了解了王建軍家的基本情況:王建軍有三個孩子,老大王一樂正就讀高中,媳婦多年前外出后再也沒有回來,家里還有兩個老人,全家的重擔都壓在他一個人身上,既當?shù)之攱?,生活十分困難,是村里的精準扶貧戶。
“兒子的同學受傷了,我們的心里也很難過,幫助付點兒醫(yī)藥費也是應該的,只是數(shù)額太多了,一下子拿這么多錢實在困難……”
這是2020年7月9日定西市檢察院檢察官馬芳到通渭縣走訪案件當事人時的一幕。在與王建軍一家的接觸中,馬芳深切感受到了這家人的樸實和善良。
這次走訪,源起于2020年5月19日定西市檢察院的一次接訪。當時,王建軍帶著兒子王一樂來到該院,申請檢察機關依法監(jiān)督法院對他兒子的民事判決。
定西市檢察院受理案件后,辦案檢察官依法調閱了原審案卷材料、核實了當時的庭審記錄,并前往通渭縣實地詢問當事人,進一步了解了案件情況。
原來,2018年10月18日中午放學后,同學石峰(化名)因自己的自行車不在,想讓王一樂搭載他回家。途中,石峰摔下車受傷,被送到醫(yī)院搶救。經(jīng)診斷為重度顱腦損傷,醫(yī)院建議石峰出院后休學一年,繼續(xù)服藥鞏固治療至16周歲后行顱骨修補術。住院期間共花費醫(yī)療費40310.32元。2019年3月24日,經(jīng)甘肅明源司法物證鑒定所鑒定,石峰傷殘等級為十級,后續(xù)治療費40000元,護理期和營養(yǎng)期均為60日。
2019年4月11日,因雙方對賠償未達成一致,石峰將王一樂起訴至通渭縣法院,請求判令王一樂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營養(yǎng)費、殘疾賠償金、后續(xù)治療費等損失共計151973.12元。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石峰與王一樂在事故中均有過錯,應各自承擔相等的賠償責任,遂判決由被告王一樂監(jiān)護人王建軍賠償原告石峰醫(yī)療費、營養(yǎng)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53486.56元。
判決生效后,王一樂向定西市中級法院提出上訴,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王一樂又向甘肅省高級法院申請再審,仍被裁定駁回。最后,王一樂找到了檢察機關。
“王一樂無償讓石峰搭乘自己的自行車,屬于好意施惠行為,按照我國民法的過錯責任原則、公平原則以及社會公序良俗,王一樂在出于善意、無償施惠的過程中又因過錯對受惠人石峰造成身體損害,其承擔的賠償責任應當酌情減輕。原審法院在雙方當事人均有過錯的情況下,沒有對好意施惠人王一樂適當?shù)販p輕賠償責任,與民法的基本精神不相符。”馬芳說。
2020年8月5日,定西市檢察院依法向定西市中級法院發(fā)出再審檢察建議。
同時,考慮到現(xiàn)行法律對好意施惠行為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而王一樂、石峰系同學,雙方的關系良好,且王一樂的家庭確實存在經(jīng)濟困難,本著公平合理、兼顧雙方利益的原則,定西市檢察院對雙方當事人進行了調解,經(jīng)調解,當事人達成了和解協(xié)議。
隨后,法院采納了定西市檢察院的檢察建議,并作出民事調解書,確認了雙方當事人在定西市檢察院達成的和解協(xié)議,即由王一樂給付石峰醫(yī)療費、傷殘賠償金等費用及后續(xù)治療費共40000元,石峰不再要求王一樂承擔任何民事責任。
“2020年5月28日頒布的《民法典》第1217條,明確規(guī)定了‘好意同乘’應當減輕駕駛員的賠償責任,這一法條所蘊含的價值取向與本案不謀而合?!倍ㄎ魇袡z察院分管副檢察長周維進表示,“生活中‘好意施惠’無處不在,它是一種善意的、助人為樂的行為,體現(xiàn)的是互幫互助的社會傳統(tǒng)美德,在司法辦案中需要鼓勵和弘揚。這不僅有利于形成良好的社會風氣,也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內在要求?!?/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