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寧法院公開宣判王萍萍等12人涉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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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寧法院公開宣判王萍萍等12人涉惡案


責(zé)任編輯:孔令聞
發(fā)布時間:2021-01-04

12月30日,正寧法院公開宣判了王萍萍等12人涉惡案件,12名被告人分別獲刑。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王萍萍為了收回王曉飛的正寧縣恒信投資有限責(zé)任公司放出去的高利貸,委托徐崇軍以給匯豐紙箱廠招收員工為由,雇傭了收賬人員龐彬、鄧國慶等人,在王萍萍的指揮、安排下,由骨干成員馬運兵帶領(lǐng)楊旭龍等人,由骨干成員鄧國慶帶領(lǐng)趙旭剛等人,兩伙人員為收賬以毆打、傷害、威脅、糾纏滋擾、毀壞財物、限制人身自由、駐守他人家中不走、強拿硬要等暴力、軟暴力手段收賬,實施尋釁滋事違法犯罪活動。被告人徐崇軍為追討債務(wù)帶領(lǐng)被告人鄧旺虎等人在正寧縣域內(nèi)采取以毆打、恐嚇、威脅、糾纏、滋擾、限制人身自由等暴力、軟暴力手段,實施非法拘禁、尋釁滋事違法犯罪活動。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萍萍、徐崇軍為收賬糾集被告人馬運兵等人及其他人員,為非作惡,欺壓百姓,以傷害毆打、非法拘禁、恐嚇威脅、糾纏滋擾、毀壞財物、強拿硬要等手段2年內(nèi)在正寧縣域內(nèi)及周邊地區(qū)實施尋釁滋事犯罪4起、非法拘禁犯罪2起、尋釁滋事違法5起,嚴重擾亂正常的社會、經(jīng)濟、生產(chǎn)、生活秩序,造成了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各被告人的行為符合“惡勢力”認定標準,屬于惡勢力犯罪。

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王萍萍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30000元;被告人徐崇軍等人犯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至九個月不等。同時對于各被告人違法所得予以追繳沒收,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