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現(xiàn)階段仍然盛行的一種婚約內容,婚姻締結前雙方家庭互相贈送聘金、聘禮的習俗,這種聘金、聘禮俗稱“彩禮”。“彩禮”的表述并非一個規(guī)范的法律用語,人民法院審理的彩禮糾紛案件被定為"婚約財產糾紛"?,F(xiàn)在給過彩禮后又出于各種悔婚的情況很多,但是給出去的彩禮一般都不是小數(shù)目,那么發(fā)生糾紛時我們應該如何處理?
下面,我們一起來看張掖市臨澤縣司法局鴨暖司法所調解成功的一起彩禮返還糾紛。
2021年3月,祁某經人介紹與本鎮(zhèn)蔣某相識,接觸數(shù)月后,兩人確定戀愛關系,發(fā)展為戀人。2021年12月初,祁某家向蔣某家下訂婚禮6萬元,同時,購買項鏈、戒指、耳釘,并舉辦了訂婚儀式且約定好婚禮日子。
訂婚儀式舉行后蔣某與祁某雙方外出到新疆務工,起初兩人關系融洽,后雙方因上下班時間不一致、務工地點不同,長期缺乏溝通,常因家庭瑣事意見不合發(fā)生口角。加之感情基礎薄弱,導致隔閡越來越深。最終矛盾激化,雙方決定取消婚禮,蔣某要求祁某家返還所有彩禮及購買的訂婚金飾。當事人就應當返還的彩禮數(shù)額發(fā)生糾紛,于是申請鴨暖鎮(zhèn)人民調解委員會予以調解處理。
作為調解員的臨澤縣司法局鴨暖司法所工作人員受理該糾紛后,立刻組織當事人進行調解,調解初期,蔣某認為雙方只是訂立婚約,并沒有共同生活也未登記結婚,所以給付的彩禮應當全部返還,而祁某則認為是蔣某主動提出解除婚約,按照當?shù)仫L俗,彩禮應當扣除一部分,并主張蔣某給付的部分費用不屬于彩禮范圍。雙方就彩禮范圍以及彩禮返還數(shù)額產生多次爭執(zhí),調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調解員見此情景采取“背靠背”的方式,通曉之以理、動之以情,“用身邊事說身邊人”,引用彩禮返還相關規(guī)定,分別給雙方當事人闡明彩禮法律規(guī)定和彩禮范疇,釋明長期糾纏下去容易造成雙方名譽受損等不良影響,同時加以情感感化。最終,雙方達成協(xié)議,由祁某一次性返還蔣某5萬元彩禮及訂婚金飾。
該案的成功調解為張掖市婚約財產糾紛的調解提供了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