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相親遇“海王” 戀愛花銷誰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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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相親遇“海王” 戀愛花銷誰來賠?


來源:甘肅政法網 責任編輯:孔令聞
發(fā)布時間:2021-12-24

  俗話說“男大當婚,女大當嫁”,但隨著社會生活節(jié)奏不斷加快,適齡青年忙于工作,減少了尋找另一半的機會。網絡相親以其便捷、經濟等優(yōu)勢,備受未婚人群青睞。不少人通過網絡相親的方式奔現結婚,導致部分人因戀愛期間未能清楚掌握對方信息,最終產生不良后果。近日,金昌市金川區(qū)法院受理了一起因網絡婚戀產生糾紛的案件,在承辦法官的耐心調解下,妥善化解了雙方矛盾。
  案情簡介
  2018年6月,被告孫某(女)因與丈夫張三(化名)感情不和處于分居狀態(tài),在未辦理離婚登記手續(xù)的情況下,謊稱自己離異,通過某相親平臺與原告李四(男)結識。同年10月,雙方見面確定戀愛關系。2019年9月,原、被告在李四老家舉辦婚禮(未進行結婚登記),儀式結束后,孫某借口去外地培訓離開金昌,之后幾個月李四多次聯(lián)系孫某,孫某均以各種理由推托不與李四見面。李四經多方打聽,才得知孫某與其舉辦婚禮時,并未與張三離婚,且孫某在離開金昌后,與其前夫張三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xù),又與現任丈夫王五(化名)登記結婚,現已育有一子,再無與原告李四登記結婚的可能。原告李四無奈將孫某訴至法院,要求孫某返還二人結識以來給付孫某的現金、微信紅包、微信轉賬和為與孫某結婚購買的“三金”、拍攝婚紗照費用、婚禮酒席費用等各項花費共計8.03萬元。
  案件受理后,承辦法官多次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考慮到被告孫某現正處于哺乳期,經濟狀況較差,且二人戀愛期間孫某也多次返還過李某微信轉賬款項,法官遂對雙方當事人耐心勸說,動之以情、曉之以理。最終,原、被告自愿達成協(xié)議,由被告孫某返還原告李某各項花費2萬元。
  法官說法
  一、關于戀愛期間雙方往來款項性質的認定
 ?。ㄒ唬o證據證明戀人雙方之間系民間借貸的合理性經濟往來應認定為贈予。戀愛期間雙方資金往來、情感贈予之間發(fā)生的可能性較高,發(fā)生資金往來的概率較大,由于戀愛期間雙方關系的特殊性,往來款項在無證據證實明確資金性質時,在合理限度內,根據社會交往習慣及日常生活經驗,應認定該款項系戀人之間的一般贈與,如通過微信、支付寶轉賬具有示愛特殊含義的數字紅包“520”“1314”等。
  如該款項超過日常生活交往的合理限度,數額較大,或明確為促使雙方締結婚姻關系而給付的彩禮、聘金等,應認定為附條件的贈與。雙方未能結婚的,提供一方可向接受一方以其繼續(xù)占有屬不當得利而主張返還。
  (二)舉證責任分配問題。主張往來款項系借款、履約金、彩禮等的一方負有相應的舉證責任。根據民事訴訟中“誰主張誰舉證”的基本原則,如果該主張方未予舉證或未能充分舉證,則不能認定二人來往款項系借貸等法律關系。
  二、戀愛期間感情贈予不可撤銷
  贈與是實踐性合同,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根據法律規(guī)定,除下列情況外,贈與一般不可撤銷:(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二)對贈與人有扶養(yǎng)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戀愛期間,戀人雙方為增進情感的贈予應認定為情誼行為,對于此類已經實際交付的贈與,雙方分手時,如果無法確認贈與合同符合撤銷條件,則贈與方無權要求受贈方返還贈與物品或給予金錢補償。
  小提示
  在網絡已進入千家萬戶的今天,網上相親是男女適齡青年相知的好途徑。但任何事物都是雙刃劍,因網絡具有虛擬性,雙方在聊天時會故意隱藏一些重要信息,因此,“網上相親”只能作為傳統(tǒng)相親手段的一種補充,雙方是否真的適合結婚還要通過現實生活多了解、多接觸,在交往過程中多留心,多用心,才能避免不必要的情感投入和金錢損失,找到真正適合自己的婚戀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