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犯獲刑十九年 并處罰金136萬元!——古浪縣法院公開宣判一起惡勢力犯罪團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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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犯獲刑十九年 并處罰金136萬元!——古浪縣法院公開宣判一起惡勢力犯罪團伙案


責(zé)任編輯:孔令聞
發(fā)布時間:2020-09-29

       9月28日下午,古浪縣人民法院依法對焦某鵬、焦某慶等七被告人惡勢力犯罪團伙一案公開宣判,對被告人焦某鵬以高利轉(zhuǎn)貸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九年,并處罰金136萬元,對其余六名被告人以尋釁滋事罪分別判處一年到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被告人焦某鵬高利轉(zhuǎn)貸、敲詐勒索、尋釁滋事違法犯罪的違法所得近960萬元依法予以追繳。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焦某鵬于2014年7月至2018年10月,套取金融機構(gòu)信貸資金或利用自有資金進行高利放貸,在收取高利貸過程中,逞強耍橫、滋事生非,先后分別糾集被告人焦某慶、盧某杰、陶某、李某、辛某兵、郭某多次實施強索債務(wù)的違法犯罪活動,形成以被告人焦某鵬為糾集者,被告人焦某慶、盧某杰、陶某、李某、辛某兵、郭某為一般參與者的惡勢力犯罪團伙,嚴(yán)重干擾他人生活、工作、經(jīng)濟和社會秩序,且經(jīng)公安機關(guān)多次制止后仍不收斂,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期間,被告人焦某鵬以轉(zhuǎn)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gòu)信貸資金高利轉(zhuǎn)貸他人2起,違法所得103余萬元;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實施敲詐勒索犯罪1起,違法所得210萬元;在收取高利貸過程中,被告人焦某鵬先后分別糾集被告人焦某慶、盧某杰、陶某、李某、辛某兵、郭某組織實施尋釁滋事犯罪4起,尋釁滋事違法活動7次。根據(jù)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