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甘肅省檢察院出臺《甘肅省檢察機關聽證員庫建設和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著力解決全省檢察聽證工作中存在的聽證員邀請難、流動性大、來源和選取針對性不強、聽證作用發(fā)揮不充分、經費落實不到位等問題,進一步規(guī)范全省檢察機關聽證員庫的建設和管理工作,提升檢察聽證質效。
《辦法》明確全省各級檢察院應當在各自轄區(qū)內選聘聽證員,分別建立聽證員庫,按照統(tǒng)一建設、分級選聘、動態(tài)管理、資源共享、規(guī)范使用的原則進行管理。全省各級檢察院組織召開聽證會一般應當從本轄區(qū)聽證員庫中選取聽證員。需要某一領域相關專家擔任聽證員而本轄區(qū)內沒有合適人選的,可以層報上級檢察院,由上級檢察院在轄區(qū)內聽證員庫中協調選用。全省聽證員庫中沒有合適人選的,可以經本院檢察長批準后,先邀請合適人員參加聽證,聽證結束后視情況按程序辦理聘任、報備手續(xù),從而解決適格聽證員與聽證會的供需不平衡問題。
《辦法》明確聽證員的選聘應當體現廣泛性、專業(yè)性、可選擇性,綜合考慮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監(jiān)督員、特約檢察員、專家學者以及居委會、村委會、公益組織志愿者、行業(yè)協會等基層組織人員,并明確聽證員庫成員的選聘條件、優(yōu)先入選條件及不得擔任的情形,保證聽證員庫成員具有較強的聽證能力。聽證員的選聘按照推薦人選、篩選審核、考察、審定、公示、聘任等程序進行,各級檢察院聽證員選聘確定后,由省檢察院統(tǒng)一在全省檢察機關公布,供各級檢察院、各條線選用,更好地滿足檢察聽證工作實際需要,提升聽證員庫的利用率。
《辦法》明確聽證員的選用。要求全省各級檢察院針對案件的特點和專業(yè)領域等具體情況,按照隨機輪案為原則、指定為例外,從聽證員庫中抽取相關成員,確定一般聽證案件和特殊聽證案件的參會聽證員。對發(fā)出擔任聽證員的邀請、為聽證員熟悉案情提供相關材料以及提出回避的時限進行了明確規(guī)定,適用簡易公開聽證的,不受其時限限制。同時,明確了聽證員在聽證活動中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辦法》還明確聽證員庫的管理維護和履職保障管理。在管理維護上,規(guī)定了聽證員庫成員集中選聘調整的時限、成員信息的定期更新、成員資格取消及出庫情形,并要求加強與聽證員的日常聯系,有針對性地對其進行培訓,強化對檢察聽證工作的宣講和說明。在履職保障管理上,主要對聽證員工作檔案和評價機制、履職權益保障作出了規(guī)定,以便為后續(xù)選用適格聽證員予以參考,切實提升檢察聽證質效。(甘肅省人民檢察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