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白銀市平川區(qū)人民法院主動融入黨組織領導下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城鄉(xiāng)基層治理體系,積極參與、融入社會綜合治理中心規(guī)范化建設,充分履行指導調解、以案釋法、委托調解、訴調對接、依法立案等職責,抓早抓小抓源頭抓前端,鞏固拓展“總對總”多元解紛機制和訴調對接機制建設成果,矛盾糾紛源頭治理和多元化解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
近日,平川區(qū)法院通過“法官指導+先行調解”,成功促成一起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當事人當場履行全部款項,實現糾紛化解“一步到位”。
2024年12月,林某駕駛小型轎車與何某騎行電動自行車發(fā)生碰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經公安機關認定,林某負事故全部責任。某保險公司系事故車輛投保公司,事故發(fā)生后,林某就損失賠償問題與何某、保險公司協(xié)商未果,遂將二者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各項損失4萬余元。
平川區(qū)法院立案庭收到案件后,經研判認為該案事實清楚,適宜通過訴前調解化解。在征得雙方當事人同意后,法院將案件委派至人民調解委員會先行調解。為減少當事人訴訟成本,爭取做到“只跑一次,一次辦好”,調解員先通過電話與雙方當事人溝通,精準梳理糾紛癥結,同時詳細說明調解優(yōu)勢,釋明案件進入訴訟和執(zhí)行程序將產生的費用成本、時間成本及法律后果。
在雙方態(tài)度逐漸緩和后,調解員趁熱打鐵,組織雙方當事人到調解室開展“面對面”調解。調解過程中,因賠償費用核算存在分歧,雙方遲遲未能達成一致,調解陷入僵局。為盡快化解矛盾減輕當事人訴累,調解員邀請法官介入指導。法官引入要素式示范文本,與當事人逐條對照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案件賠償項目進行核算,精準明確賠償數額。經過耐心磋商,雙方心理預期逐漸拉近,調解員趁熱打鐵,順勢引導被告主動履行義務,最終促成雙方達成一致調解方案,被告某保險公司當場支付全部賠償款3萬余元。
調解并非“和稀泥”,而是在法律框架內不斷拉近雙方心理預期,尋找利益平衡點,為糾紛化解增速、提質、減負。本案通過先行調解,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精準核算賠償數額,推動當事人當場履行,既節(jié)約解紛成本、提高化解效率,又避免案件進入執(zhí)行程序,有效縮短了維權周期,切實減輕當事人訴累。
下一步,白銀市平川區(qū)人民法院將持續(xù)踐行“如我在訴”理念,將調解柔性與法律剛性有機結合,以糾紛“一次化解”為目標,用心用情辦理好每一起案件,切實回應人民群眾對司法公正的新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