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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有組織犯罪法》第四章 涉案財產認定和處置

來源:人民網(wǎng)-《人民日報》 責任編輯:張曦云 發(fā)布時間:2024-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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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涉案財產認定和處置


  第三十九條 辦理有組織犯罪案件中發(fā)現(xiàn)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文件,應當依法查封、扣押。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第四十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根據(jù)辦理有組織犯罪案件的需要,可以全面調查涉嫌有組織犯罪的組織及其成員的財產狀況。


  第四十一條 查封、扣押、凍結、處置涉案財物,應當嚴格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進行,依法保護公民和組織的合法財產權益,嚴格區(qū)分違法所得與合法財產、本人財產與其家屬的財產,減少對企業(yè)正常經(jīng)營活動的不利影響。不得查封、扣押、凍結與案件無關的財物。經(jīng)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予以退還。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


  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應當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扶養(yǎng)的家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和物品。


  第四十二條 公安機關可以向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查詢與有組織犯罪相關的信息數(shù)據(jù),提請協(xié)查與有組織犯罪相關的可疑交易活動,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配合并及時回復。


  第四十三條 對下列財產,經(jīng)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依法先行出售、變現(xiàn)或者變賣、拍賣,所得價款由扣押、凍結機關保管,并及時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近親屬:


  (一)易損毀、滅失、變質等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


 ?。ǘ┯行诩磳脻M的匯票、本票、支票等;


 ?。ㄈ﹤?、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經(jīng)權利人申請,出售不損害國家利益、被害人利益,不影響訴訟正常進行的。


  第四十四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應當對涉案財產審查甄別。在移送審查起訴、提起公訴時,應當對涉案財產提出處理意見。


  在審理有組織犯罪案件過程中,應當對與涉案財產的性質、權屬有關的事實、證據(jù)進行法庭調查、辯論。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對涉案財產作出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有組織犯罪組織及其成員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及其孳息、收益,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沒收或者責令退賠。


  依法應當追繳、沒收的涉案財產無法找到、滅失或者與其他合法財產混合且不可分割的,可以追繳、沒收其他等值財產或者混合財產中的等值部分。


  被告人實施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實已經(jīng)查清,有證據(jù)證明其在犯罪期間獲得的財產高度可能屬于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被告人不能說明財產合法來源的,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沒收。


  第四十六條 涉案財產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沒收:


  (一)為支持或者資助有組織犯罪活動而提供給有組織犯罪組織及其成員的財產;


 ?。ǘ┯薪M織犯罪組織成員的家庭財產中實際用于支持有組織犯罪活動的部分;


  (三)利用有組織犯罪組織及其成員的違法犯罪活動獲得的財產及其孳息、收益。


  第四十七條 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緝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guī)定應當追繳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有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的規(guī)定辦理。


  第四十八條 監(jiān)察機關、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發(fā)現(xiàn)與有組織犯罪相關的洗錢以及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犯罪的,應當依法查處。


  第四十九條 利害關系人對查封、扣押、凍結、處置涉案財物提出異議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及時予以核實,聽取其意見,依法作出處理。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涉案財物作出處理后,利害關系人對處理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訴或者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