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甘南州瑪曲縣人民法院在一方當事人遠隔千里無法到場的情況下,巧用微信成功調解一起網絡買賣合同糾紛案,避免了當事人的來回奔波,減輕了當事人的訴訟成本,跑出高效便民司法服務“新速度”。
王某在某網絡平臺上看到扎某發(fā)布的關于減肥產品的使用體驗,遂聯系扎某想要購買該“減肥產品”。后經雙方微信聯系,扎某分別于2022年3月17日、4月11日、4月18日通過快遞方式向王某發(fā)貨,王某向扎某微信轉賬金額總計2864元。王某服用后出現失眠、心慌等不良反應,隨后將該產品送往專業(yè)機構進行檢測,檢測結果顯示該產品中含有“西布曲明”,西布曲明屬于保健品中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故王某訴至法院要求扎某退回貨款2864元,并要求扎某按照購物款的十倍進行賠償。
案件受理后,承辦法官全面了解案情后組織雙方調解,積極與雙方當事人進行溝通,因原告家住重慶,距離較遠,最終決定在線上為當事人做調解工作。
法官通過微信調解方式組織雙方進行調解,經過耐心說理,雙方當事人均各退一步,達成了調解協議,最終被告當庭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向原告支付了賠償金12000元,并支付訴訟費298.17元,共計12298.17元,實現了當庭調解、當庭結案、當庭履行,達到了案結事了的效果,該起買賣合同糾紛得到了圓滿解決。
下一步,瑪曲縣人民法院將堅持和發(fā)展新時代“楓橋經驗”,認真踐行“如我在訴”的司法理念,持續(xù)探索訴調快審思路,奮勇爭先,拼搏實干,不斷完善深化快速解紛機制,為當事人提供便捷高效、多元精準的優(yōu)質司法服務,切實增強人民群眾司法獲得感。
法官提醒
隨著互聯網技術的快速發(fā)展,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糾紛層出不窮,我們應當時刻保持警醒,在網絡上認真識別各種言論,謹防上當受騙。愛美之心人皆有之,但減肥瘦身須堅持科學原則,不可依賴于所謂的特效藥,更不可盲目相信別人的“一面之詞”。當然,若發(fā)現保健食品有非法添加藥品成分的違法行為,應及時向當地食品藥品監(jiān)管部門投訴、舉報或依法提起訴訟,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而對于經營者,根據食品安全法相關規(guī)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10倍或者損失3倍的賠償金。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經營者追償。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sp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