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張掖市甘州區(qū)法院適用有關居住權規(guī)定,依法審結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實施以來,全省首例涉居住權的糾紛案件,判決武某財、陳某花對陳某雎所有的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權,確保兩位七旬老人“老有所居”。
2018年2月,武某年(武某財次子)與陳某雎簽訂《房屋轉讓協議》,約定將其名下房屋作價抵頂給陳某雎,用以償還陳某雎代自己償還的銀行借款本息,并按約履行了交付義務。然而到2019年10月,武某年卻因病去世,其父母武某財、陳某花緊接著就對該房屋的權屬問題提出了異議,并順勢搬入涉案房屋居住至今,致使協議始終未能履行。陳某雎遂將二人訴至甘州區(qū)法院。
經審理查明,轉讓房屋由武某年購買,房款亦由其進行交納,其父母武某財、陳某花確因原居住平房破舊不堪已不適合居住,加之武某財、陳某花二人長子也已去世,女兒出嫁且患有疾病,二人迫于無奈才搬至該轉讓房屋中,導致協議未能按期履行。為兼顧情理與法理,盡力讓七旬老人“居有定所”,本案承辦法官決定從陳某雎一方入手,提議在確認房屋歸其所有的基礎上,讓二位老人先行居住,以避免老人陷入無房居住的困境。起初,陳某雎堅決不同意,但在承辦法官多次耐心地釋法明理下,陳某雎終于答應,二位老人最終實現“老有所居”。
民法典出臺后,新增設了居住權制度,終極目標在于解決房價居高不下的社會大背景下,居無住所的老年人、婦女以及未成年人等弱勢群體的基本居住利益,滿足特定民事主體的基本生活需要,該項制度的設立,符合現代社會人權保障的要求。本案審理中,如果機械地以被告無權占有來要求被告限期騰退房屋,雖可有效的維護涉案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卻勢必大幅削減司法的溫度,在涉案房屋上為二被告設立居住權,以避免二被告陷入無房居住之困境。裁判結果符合司法為民的法治理念,也有利于二被告今后的基本生活保障,兼顧情理與法理,達到了法律標準與社會標準統(tǒng)籌的良好效果。